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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各國中小學生成績評量未達畢業標準之相關補救 措施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有關本市各國中小學生成績評量未達畢業標準之相關補救
措施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4 月 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90039650 號函辦理。
二、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第 11 點規定略以:
「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
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預
警、輔導措施。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
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
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三、 依據本局 108 年 12 月 24 日發布之「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
評量補充規定」第 13 點規定: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
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
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
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
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前入學國民中學之學
生,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
績丙等以上。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學之學
生,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
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大領域有
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
等以上。」
四、 「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 14 點規定:
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
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 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
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2、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
等以上。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
生:
1、 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
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2、 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
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大領域有四大領域以
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五、 綜上,請貴校務必於每學期結束時檢視校內學生學習評量
情形,每學期至少落實預警書面通知 1 次,並針對各學習領
域及彈性學習課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實施補
考措施,其補考措施請依本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
規定第 3 點及本市國民中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第 5 點規定,
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取適當之方式,如紙筆測
驗及表單、實作評量、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六、 惟因九年級畢業總成績需於畢業典禮前完成結算,故九年
級 108 學年度第二學期領域成績補考事宜,務請各校於畢業
典禮前辦理完成成績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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