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如有本法第14條之身分揭露案件,請函報本局,之後由本府政風處統一公開於網站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亦得同步於自身網站設置專區公開資訊(如體育處)。另請辦理採購、交易或補助業務時於投標或補助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有關身分關係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罰則,以及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供其填寫,避免相關人員因不諳法令而遭受裁罰。
一、依據本府110年11月17日府政預字第1101397820號函辦理。
二、為擴大廉政教育訓練宣導效果,本府政風處製作旨揭數位學習課程,並上架於「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課程講座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謝檢察官欣如,講授內容包含執行業務可能面臨之責任與風險,如公務員申領或侵佔小額款項、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以及圖利與便民等,請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協助鼓勵同仁踴躍上線選讀,強化實用法律觀念,降低觸法風險。
全國三級警戒,部分公家機關與民間企業准許員工居家辦公,但有人假居家辦公之名、行外出踏青之實,一度塞爆陽明山停車場,氣得台北市長柯文哲大罵「居家辦公不是叫你全家去陽明山」,陽管處也被逼得關閉停車場。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指出,公務員簽到時若人在外面,卻填寫在家裡,恐涉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重7年刑;企業員工則有業務登載不實問題,最重3年刑。
勞基法規定,雇主有備置員工出勤紀錄的義務,且須逐日記載置分鐘,公務機關亦有相關規定,故員工申請居家辦公,單位主管仍應如實記載並保存其上、下、加班紀錄,以保障兩方權益。倘若職員登載不實,除了有行政責任,還可能涉及刑責。
此外,居家辦公者若填寫加班,人卻在外趴趴跑,翁偉倫強調,此舉非常嚴重,因為實務上有一派認為,公務員詐領加班費,觸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為本刑7年以上的重罪;另一派雖然認為沒那麼嚴重,但也認定這種行為觸犯詐欺罪,最重可處5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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