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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三法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4-11-19 | 點閱數: 94

1.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落實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 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各機關自訂之職場霸凌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處理機制,加強宣導,避免同仁發生職場霸凌或性騷擾情事。

2.檢附「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處理流程篇」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指引」等資料供同仁參考運用,切勿以身試法。

3.性騷擾之定義:依性騷法第 2 條 43 、性騷 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44 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2 條 45 。

  性騷擾適用範圍:(一)機關 於所屬公共場所 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之性騷擾 防治 。
                               (二)機關人員為性騷法所定性騷擾之 行為人 時,申訴事件之調查 。

4.職場霸凌:是指同仁、長官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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