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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組長 - 教導處公告 | 2025-06-17 | 點閱數: 29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合格證書」之適用範圍說明 1 份,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5 月 28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40041134 號函辦理。

二、原住民委員會於 114 年 1 月 24 日公告「114 年第 1 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認證改採「聽力及口說」、「閱讀及寫作」及「聽力、口說、閱讀、寫作」三種模式計分及分別核發合格證書。

三、承上,旨揭中高級合格證書適用師資培育範圍說明如下:

(一)原住民公費生畢業門檻條件(非縣市指定培育族語專長師資):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1 條第 3 項、「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之畢業門檻條件,取得原民會核發「中高級」任一種合格證書,即視為符合。

(二)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專長學士後教育學分班招生報考資格:取得原民會核發「中高級」任一種合格證書,即視為符合招生報考資格條件之一。

(三)以原住民族語中高級合格證書從事相關教學課程之師資,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規定,具下列合格證書之一,即視為符合:

1、中高級合格證書。

2、中高級-聽力、口說及中高級-閱讀、寫作 2 種合格證書。

四、教育部業已完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修正草案審議,刻正辦理發布事宜。其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修正規定,將調降國民小學從事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教學之師資(國小合格教師加註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專長教師證書、國小合格教師、族語文教學支援老師或族語老師),具族語能力認證測驗由高級以上調整為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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