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 Slider
  • Slider
  • Slider
  • Slider
  • Slider
  • Slider
:::
宣導 學務組長 - 教導處公告 | 2025-10-08 | 點閱數: 45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9 月 30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40100300 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於 112 年 3 月 22 日修正施行,依第 15 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不論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請各級學校於校內張貼海報並設置跑馬燈,強化青少年菸害防制教育宣導。

三、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將執行稽查專案,包含源頭管理、販售通路(包含禁止販賣給孕婦及未滿 20 歲之青少年)並加強禁止青少年違法使用加熱菸。

四、國健署官方網站之菸害防制主題置有「電子煙防制專區」(網址: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44),另於 Yahoo 奇摩搜尋引擎建置「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主題專區(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持續製作相關資料,提供多元菸害(包括加熱菸)及電子煙危害相關素材,作為學校輔助教材或供學生查詢運用。

五、請公告相關資訊,向家長及學生宣導我國法令規定「未滿 20 歲不得吸菸」與加熱菸危害,共同守護下一代健康。

六、常見新型菸品違法樣態及罰則如下:

(一)任何人不得使用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加熱菸,違者處新臺幣(以下同)2,000 元至 1 萬元罰鍰。

(二)任何人不得以無償方式(如借用、分享或贈送),將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加熱菸提供予他人,違者處 1 萬元至 25 萬元罰鍰。

(三)任何人不得於臉書等社群媒體,張貼電子煙或加熱菸圖文資訊,違者處 20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

(四)任何人不得販賣、展示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加熱菸,違者處 20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

:::

快速導覽

[ more... ]

訪客人次

今天: 6262
昨天: 8181
總計: 162213162213162213162213162213162213
:::

本站快訊

https%3A%2F%2Fwww.djues.tn.edu.tw%2Fmodules%2Ftadnews%2Findex.php%3Fnsn%3D3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