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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學務組長 - 教導處公告 | 2025-10-09 | 點閱數: 4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9 月 30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40100300 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於 112 年 3 月 22 日修正施行,依第 15 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不論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請各級學校於校內張貼海報並設置跑馬燈,強化青少年菸害防制教育宣導。
三、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將執行稽查專案,包含源頭管理、販售通路(包含禁止販賣給孕婦及未滿 20 歲之青少年)並加強禁止青少年違法使用加熱菸。
四、國健署官方網站之菸害防制主題置有「電子煙防制專區」(網址: 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44 ),另於 Yahoo 奇摩搜尋引擎建置「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主題專區(網址: 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 ),持續製作相關資料,提供多元菸害(包括加熱菸)及電子煙危害相關素材,作為學校輔助教材或供學生查詢運用。
五、請貴校運用即時通訊軟體或網路社群平台(如:校園通 APP 教育放送台、班群網站、 LINE 、 IG 、臉書等社群平台)轉發或公告相關資訊,向家長及學生宣導我國法令規定「未滿 20 歲不得吸菸」與加熱菸危害,共同守護下一代健康。
六、常見新型菸品違法樣態及罰則如下:
(一)任何人不得使用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加熱菸,違者處新臺幣(以下同)2,000 元至 1 萬元罰鍰。
(二)任何人不得以無償方式(如借用、分享或贈送),將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加熱菸提供予他人,違者處 1 萬元至 25 萬元罰鍰。
(三)任何人不得於臉書等社群媒體,張貼電子煙或加熱菸圖文資訊,違者處 20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
(四)任何人不得販賣、展示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加熱菸,違者處 20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
七、檢附國健署文宣海報(附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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