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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學務組長 - 教導處公告 | 2025-11-02 | 點閱數: 35

為維護校園安全環境,避免危害師生生命或身體之情形,依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規定,請全體師生及家長留意以下事項:

  1. 禁止攜帶
      學生不得自行攜帶危險性個人物品進入校園。

  2. 課程使用原則

    • 課程需要之相關物品,以學校統一提供為原則。

    • 若因個人需求必須攜帶,須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核准後,方可在教師指導下於課堂中使用。

    • 非上課期間,相關物品應交由學校保管,學生不得自行攜帶或使用。

  3. 違規處理方式

    • 學校發現學生未依規定攜帶危險物品,將先行暫時保管。

    • 確認無危險後可返還學生,若不適宜返還,將通知家長或實際照顧者領回。

    • 若家長未於期限內領回,學校不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交警察或相關機關處理。

  4. 輔導與管教
    若因違規攜帶危險物品涉及輔導或管教需求,將依相關法規及本校獎懲規定辦理。

  5. 本注意事項所稱危險性個人物品,係指下列物品:
    (一)一般刀類:如美工刀、刀片、拆信刀、水果刀、瑞士刀等。
    (二)尖銳物品(具有穿刺功能之器具):如飛鏢、弓箭等。
    (三)棍棒類:如槌子、球棒等。
    (四)壓縮氣體:如罐裝瓦斯、噴漆、殺蟲劑等。
    (五)腐蝕物(劑):如強酸、強鹼等。
    (六)易燃易爆物品:如打火機、火柴、汽油等。
    (七)其他經本局或學校認定有妨害校園安全疑慮之物品。

請家長與同學共同遵守,維護校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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